越来越多的人步入劳动者大军,可是您可曾想过,在工作中存在的多种多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不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将严重影响您的健康。预防职业病需要劳动者掌握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相应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健康权益。
一、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如何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健服务。对健康检查结果有知情的权利,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后,单位应尽早调离工作岗位进行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职业危害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严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4、享受卫生防护权,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不得使用。
5、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侵害健康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控是法律赋予的权益。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的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职业危害作业。违反规定、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将劳动者的健康置于危险境地,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的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职业危害作业。违反规定、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将劳动者的健康置于危险境地,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7、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9、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10、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职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
8、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9、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10、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职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
二、劳动者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尽的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中,除单位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及基本技能。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遵守单位劳动合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参与改善工作环境和健康促进的活动,不得从事患有职业禁忌的作业。
6、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患病,应当携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材料等,到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如果在泰安市境内工作或在外地工作而户籍在泰安的,可以到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职业病医院)诊治。如果单位没有执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制度,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卫生局及其卫生监督局(所)进行举报和求助,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维护您的权益。
(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