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卫法监字〔2011〕39号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四大企业: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自主管理能力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7号)精神,现就我省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二、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㈠宣传对象和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电视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公益短信群发、网站专题及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重点对中小企业业主、非正规经济部门业主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㈡宣传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农民工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7.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三、活动时间
四、推荐宣传用语
㈠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
㈡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㈢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㈣工作·健康·和谐。
㈤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
㈥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㈦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㈧防治职业病,企业是关键。
㈨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㈩粉尘作业戴口罩,不得尘肺身体好。
(十一)戴耳塞,防噪声,安全作业不耳聋。
(十二)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十三)员工健康,企业兴旺。
(十四)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十五)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职业健康为重。
(十六)要职业,不要职业病。
(十七)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十八)改善作业环境,实现体面劳动。
(十九)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二十)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五、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各市、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把宣传活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制定宣传方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保证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㈡加大力度、广泛开展。各地各单位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我省开展的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社区、劳务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以及公交车、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职业技术学院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保证宣传工作取得实效。各企业要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广泛开展对职工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健康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多种灵活的形式,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认真组织好专题专版材料,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电视台、电台刊播,营造政府重视、用人单位参与、媒体支持、社会关注的氛围。
㈣认真总结、及时反馈。活动结束后,各市和大企业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
省卫生厅联系人:宋晓阳 联系电话(传真): 85599920 邮箱:sdjdzy@126.com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王敬涛 联系电话: 86013891
省安监局联系人:刘建国 联系电话:81792273
省总工会联系人:高 峰 联系电话:86915387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人:胡民生 联系电话:85683549
附件: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